未被限制减刑的普通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执行中应如何减刑?是否可以假释?
2012/2/23
问:未被限制减刑的普通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执行中应如何减刑?是否可以假释? 答:关于未被限制减刑的普通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规定》对于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应如何减刑,作出了明确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同时,规定将其实际最低服刑刑期由十二年提高到十五年,且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关于普通死刑缓期执行罪犯是否可以假释的问题,《规定》第二十一条予以明确,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确符合假释条件,实际服刑刑期在十五年以上(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且不属于前述不得假释情形的,可以假释。 www.hzlaws.com www.lzjlaw.com www.fylaws.com www.cqlaws.com www.lzjlaws.com www.xslaws.com www.yhlaws.com 萧山律师|萧山律师事务所|浙江刑事律师|杭州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