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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法规定的“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一般假释条件应如何理解和判断?

2012/2/23

答:我国刑法此前关于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在实践中难以把握,一定程度上导致假释适用率普遍偏低。在《刑法修正案()》将其修改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后,增强了该标准的可操作性。在《规定》起草过程中,考虑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仍然较为原则,且属于主观判断的范畴,为便于实践中的准确理解和把握,故对该问题进行了重点调研。《规定》明确规定:办理假释案件,判断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对该一般假释条件的进一步细化,无疑将在很大程度上推动假释制度的进一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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