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以制度遏制刑讯逼供 保障案件质量
2012/4/11
法制日报北京3月8日讯 记者陈丽平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补充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同时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对于保证案件质量、正确定罪量刑具有关键作用。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作了规定。为从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草案在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后,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草案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并规定了法庭审理过程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草案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和作出有罪判决均规定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为严格掌握这一标准,修正案草案将“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具体规定为: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只有在同时具备上述全部条件时,才能认定证据确实、充分。 专家认为,这一修改,有利于公检法机关在办案中准确把握证明标准,正确办理案件,防止错案发生。 另外,针对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行为多发生于将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之前的情况,草案明确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同时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草案还规定了对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制度,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专家:这次修法对非法证据排除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都进行了明确规定,是很大的进步。从制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及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保障。 新刑诉法以制度遏制刑讯逼供 保障案件质量 侦查起诉审判中非法证据变“废纸” 冤假错案的产生与刑讯逼供息息相关。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蒋惠岭今天对《法制日报》记者表示,新刑诉法将不得自证其罪原则确定下来,是刑事司法文明的一大进步。 非法证据排除堵截刑讯逼供 2005年3月28日,被佘祥林“杀害”达11年之久的妻子张在玉突然现身,随后,法院宣判佘祥林无罪,当庭释放。佘祥林在一份申诉材料中这样写道:我遭到残酷的毒打、体罚,刑讯逼供、诱供长达10天11夜。 为避免类似的案件再次发生,2010年,两高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详细 驳斥“修改退步说”解析“禁止刑讯逼供” 权威法学家回应刑诉法修改之“众说纷纭”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 樊崇义 记者:去年8月30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及草案说明,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一时间众说纷纭,在多数人肯定修正案草案进步意义的同时,也有人提出修正案内容“抽象进步、具体退步”,还有说是“小处进步、大处退步”,您怎样评价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樊崇义:究竟是进步还是退步,我想应该从刑事诉讼法推进的历程来看。从党的三中全会召开以来,中国刑事诉讼法迈出了三大步。(萧山律师事务所|萧山律师|杭州刑事律师|杭州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