冻结银行账户造成巨额损失 不当保全被判赔偿
2012/6/30
6月27日,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因不当保全造成巨额损失的案件,两名被执行人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共计赔偿损失168万元。 2008年,夏某、孙某作为一家已注销公司的股东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亨通公司归还结欠的借款2876万余元,并同时向法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无锡中院受理后,裁定冻结亨通公司银行存款2880万元,并冻结了亨通公司的7个银行账户。2010年3月23日,江苏高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夏某、孙某败诉。 2010年12月23日,亨通公司以夏某、孙某的不当保全行为导致银行帐户被冻结,帐户内的资金无法使用,不得不另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为此支付巨额利息为由向吴江法院起诉,要求夏某、孙某赔偿因诉讼保全造成的损失183.88万元。2011年10月27日,吴江法院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夏某、孙某赔偿原告亨通公司损失1671219.33元。二被告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5月9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立案执行后,承办法官对案件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判,基于原告未将有履行能力的担保人宜兴市金长城担保有限公司作为被告,而只是将夏某、孙某两个自然人作为被告,但两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调整执行思路,与被执行人所供职的公司领导进行了接触,释明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经过多次沟通,两被执行人慑于法律的威严全额履行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