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受害人虚高误工费情况的问题及建议
2013/2/17
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发现,受害方主张的误工费高于实际误工损失的问题较为突出,主要以下几个方面表现。 一是虚构工作单位。有的交通事故案件受害人明明实际为农民或是并没有工作单位,为了获取误工费,与一些用人单位联合作假,签订虚假劳动合同,虚构实际并不存在的劳动关系,继而主张用来主张误工损失。 二是虚构误工期限。有的交通事故案件受害人明明受伤休息已经期满,为了获取更多的误工费,利用有些医疗机构和有些医务人员法制观念不强、审查不严的弱点,再次开具疾病诊断证明,延长休息期限,继而主张多余误工损失。 三是虚构误工工资。有的交通事故案件受害人明明所在单位并未扣除其休息期间的工资,为了获取更多的误工费,利用单位的人情关系,出具虚假工资收入状况证明,隐瞒休息期已领取病假工资,继而重复主张误工损失 为防止此类情况的发生,充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广陵法院建议采取“三查明”措施: 一、督促鉴定机构认真履行职责,查明客观合理的误工时间。与司法鉴定机构和医疗机构建立定期沟通交流机制,发现问题及时沟通,促使其认真履职,确保鉴定结论中确认的误工时间客观合理。 二、运用关联证据查明月平均工资。对于有固定收入者,仅提供收入证明的,要求其补充提供劳动合同、受伤前一定期限内的工资转帐记录或者签收表等工资发放凭证,月收入超过个税起征点的,还要求其提供个税完税凭证,查明其实际月平均收入。 三、排除重复主张事实,查明实际误工损失。结合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个税完税证明等证据,查明受害方所主张休息期是否领取病假工资,若单位已支付其病假工资的,则在误工费中扣除,避免重复主张误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