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非法集资类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2013/10/29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省法院 更新时间:2013-10-28 15:39:45 一、石国豹、王继闯等集资诈骗系列案 【裁判文书】 【被告人以时下房地产等热门投资项目为名,利用公众理财逐利心切的心理,许以高息利诱,采取口口相传方式,大量吸纳资金,前期尚能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返还部分投资者资金,一旦资金链断裂,将造成投资者血本无归。】 2009年初至2011年6月间,被告人石国豹成立个人独资公司,以投资开发房地产为名,以月息10%-15%的高利率、甚至最高1万元一天150元的高利息为诱饵,采取口口相传方式,明知自己不具备偿还能力,仍然置巨额资金风险于不顾,仍先后非法向王继闯等人向社会大量吸纳资金,后潜逃。石国豹非法集资合计人民币约19亿余元,其中用于经营不足1亿元,归还本息合计9.6亿余元,案发时3.5亿余元未能返还。 2010年9月至2011年6月间,被告人王继闯在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仍以经营宾馆、投资房地产等为名,以给付高额利息或承诺给付回报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约3.1亿元。其中0.67亿余元用于经营活动,大部分集资款被其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息,在无法保障资金安全的情况下放贷给他人、用于个人高档消费等。至案发时,尚有1.6亿余元未能返还。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石国豹、王继闯等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根据被告人各自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于2013年6月分别判处石国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王继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核准了对石国豹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 二、王福林、胡朋集资诈骗案 【裁判文书】 【被告人假借外省公司之名,掩盖身份,针对中老年群体,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新型环保产业等旗号,以订立协议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2009年7月,被告人胡朋接受被告人王福林的安排,成立洛阳市盛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指使所聘用的业务员在街面上选择中老年人分发传单或邀请券,以听保健讲座、发放小礼品为名邀至公司或参加公司的宣传会,虚构种植“小茴香”替代烟叶,投资环保产业等事实,承诺返还年利率13%-18%的高额利息,诱使被害人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并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投资款。从2009年8月至2010年5月,共有55名中老年人被骗,金额达人民币260.212万元。集资款项除少部分用于公司宣传等开支外,其余由各被告人按事前约定比例予以分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福林、胡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资金用途,以高回报率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系共同犯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于2012年9月判处王福林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胡朋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王福林、胡朋退出赃款发还被害人。 三、叶进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裁判文书】 【被告人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名,以退休人员为主要对象,以开设讲座、老传新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超高额年息,吸引社会公众投资存款。】 2011年3月至2012年4月期间,叶进辉伙同他人,以公司名义,招聘多名业务经理,通过开设讲座、老客户介绍新客户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以年息24%的高额回报按季返息,向退休人员吸收资金,达人民币920万元,案发时,尚有828万余元没有归还。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叶进辉伙同他人,在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其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于2013年7月判处被告人叶进辉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退赔款人民币一万元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四、张朝、罗鹏等5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裁判文书】 【被告人设立快乐家园公司,针对老年人自身养老问题,以公司规范化经营和产业前景为名,虚构养老投资项目、谎称高息回报、签署投资协议,骗取和吸收老年人投资款。】 2011年8月,被告人张朝提议与被告人罗鹏、徐金共同设立快乐家园公司。2011年9月至2012年1月间,张朝、罗鹏、徐金采用虚构养老投资项目、谎称有高额利息回报等方法,并招聘业务员通过散发传单、开推介会等途径,先后从86名被害人处骗得投资款计人民币194万余元,支出利息等费用0.28万元。其中张朝、徐金参与骗得集资款194万余元,罗鹏参与骗得148万余元。2012年2月,被告人李彦君在张朝明确告知其公司停办的情况下,伙同徐金以五五分成所吸收的资金方式,采用上述手法骗得9名被害人集资款16.68万元。 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间,被告人李彦君、吴玉军在受雇快乐家园公司期间,负责培训和督促业务员,采用散发传单、开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养老投资项目、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等方法,向69名被害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计人民币149万余元。其中,李彦君参与金额为149万余元,吴玉军参与金额为136万余元。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朝、罗鹏、徐金、李彦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李彦君同时还与吴玉军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结伙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于2013年4月判处张朝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罗鹏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徐金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李彦君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吴玉军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扣押在案的资金,按比例发还相关被害人;尚未追缴的赃款继续追缴。 五、晏金牛、左圣等5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裁判文书】 【被告人在公司的合法经营过程中,以企业自身所经营的造船等业务项目需要资金为由,违反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口口相传、登报宣传等方式,承诺高利还本付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06年6月至2011年5月间,扬州市金牛船业有限公司以造船需要资金为由,在被告人晏金牛的决定下,在南京设立驻宁办事处。被告人左圣、李敏标、巩翠兰作为驻宁办事处的工作人员,采用口口相传、登报宣传等方式,承诺按半年息8%-15%的利率还本付息,先后向40余名不特定的被害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012万余元,大部分存款至今未能返还。被告人张丽华明知扬州市金牛船业有限公司驻宁办事处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仍为其从事会计事务。其中,晏金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012万余元;左圣参与1012万余元;张丽华参与1392万余元;李敏标参与675万余元;巩翠兰参与212万余元。 仪征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晏金牛、左圣、张丽华、李敏标、巩翠兰作为扬州市金牛船业有限公司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于2012年9月判处晏金牛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其他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四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五万至二万元不等罚金。 六、朱建美集资诈骗案 【裁判文书】 【标会又称打会,是一种具有悠久历史的民间信用融资行为。但在高利驱使下,民间标会出现了恶性膨胀,由过去小规模、亲友之间互助互惠的集资逐渐演变成扩展到社会层面的一种单纯金钱游戏;标会的资金由过去主要用于投资经营、应急需要转变为流转于各标会之间赚取高额利息,或投入高风险行业乃至赌场的牟取暴利犯罪。被告人在明知自身无资金应会和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采取高息竞标“得会”、给付高额利息等手段骗取行会会员资金,致使巨额集资款不能返还。】 2006年6月至2010年7月间,被告人朱建美明知自己无资金应会且得会后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仍伙同其丈夫(另案处理)先后参与姚东等63人所请的312个会,并在会上采用以会标的30%-80%的高额“标子”得会的手段,在泰兴黄桥地区骗取会员行会资金共计人民币1307万余元。朱建美将所骗资金用于应会,购买房屋、汽车、高档消费等。至案发时,尚有1136万余元未能归还。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建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应依法予以惩处。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于2013年4月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朱建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 七、陈松林、陈必时等15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裁判文书】 【被告人借设立投资公司或者成立合作社的名号,在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下,招纳吸储员,通过公布利率、对外宣传的方式,以高于银行利率定期还本付息的承诺,制作信托单、存单、活期存折等方式吸引存款,经营金融业务,向社会非法吸收资金。】 2009年10月,被告人陈松林设立投资有限公司,其任董事长。2009年11月至2012年3月,在未经金融主管部门的批准下,陈松林在公司设立营业窗口,招聘吸储员,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规定的吸储任务。为扩大吸储规模和范围,陈松林于2010年1月起在各地陆续设立五家分公司或合作社,聘用被告人谢云海、冯建平、陈照君等为分公司实际负责人,采取上述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截止案发,松林公司及其分公司累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象2324人,金额8175万余元,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37万余元。 大丰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松林、陈必时等15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系共同犯罪,陈松林系主犯,被告人陈必时等14人系从犯。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于2013年7月判处被告人陈松林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陈必时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其他案犯也分别被判处二年九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十万至二万元不等罚金;责令各被告人继续退赃。 八、盛开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裁判文书】 【被告人在承建建筑工程期间,以实际存在资金短缺困难为由,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采用本人直接宣传和请中间人介绍的方式,以支付高额利息并按期还本付息为诱饵,大量吸收公众资金。】 2009年8月至2011年5月间,被告人盛开道在承建建筑工程期间,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采用本人直接宣传和请中间人介绍的方式,以支付月利率3%-15%不等的高额利息,先后向40余名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累计达4000余万元。盛开道将吸收的资金部分用于建筑工程,部分用于支付高额集资利息,部分用于购置房产、高档轿车以及个人消费,致使大量集资款不能返还。盛开道于2011年5月15日逃匿外地。其中,已查明盛开道非法集资的26户集资款合计为2429.5万元。 盱眙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盛开道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在承建建筑工程中,为解决资金短缺困难,公开向社会上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于2013年1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盛开道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被告人盛开道的违法所得依法继续追缴。 九、张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裁判文书】 【被告人自己开办投资公司,以与外省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的形式,以投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为融资理由,在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下,通过杂志广告及口口相传等方式大肆宣传良好的投资前景,许以高额利息大量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2011年1月至2011年7月间,张静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徐州市以恒宇公司开发海南三亚山海房地产等项目融资为由,通过杂志广告等宣传资料及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并许以月息6%、每六个月为还款周期的高额利息,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资金,先后与400余人次签订了借款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计人民币6800余万元。截至案发前,张静已向部分投资人支付了本息900余万元,其他大量资金无法收回,给投资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静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在其不具有吸收存款业务的情况下,仍为恒宇公司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于2013年7月判处被告人张静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冻结的赃款予以追缴,由冻结机关发还被害人;已查扣的被告人财产责令其予以退赔,由扣押机关发还被害人。 十、胡建华集资诈骗、赵爱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裁判文书】 【被告人假借自己经营金融专业领域的承兑汇票贴现或开办的工厂需要周转资金为由,许以高额利息,以借款的方式大肆骗取或者吸收他人资金。】 2009年起,被告人胡建华以其经济实力雄厚、经营承兑汇票贴现赚钱或其开办的工厂需要周转资金为由,以支付月息3%-8%的高额利息的手段,骗取汪宜芳等5人共计人民币405.5万元,以支付利息的形式归还78万余元,余款327万余元被其用于赌博或挥霍。与此同时,胡建华通过赵爱国或与其一起,以其经济实力雄厚、经营承兑汇票贴现赚钱为由,许以月息3-8%高额利息,由赵爱国吸收他人存款823万元,交于被告人胡建华。期间,胡建华、赵爱国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44万余元,其余款项778万余元被胡建华赌博或挥霍,之后逃匿。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建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赵爱国以支付高额利息为条件,向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中赵爱国吸收公众存款与胡建华构成共同犯罪,对二被告人均应依法予以惩处。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于2013年4月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胡建华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赵爱国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