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杭联新闻 > 刑事辩护

Business News

刑事辩护

关于奸淫幼女等性侵害犯罪中主观明知的认定

2014/1/4

奸淫幼女、引诱幼女卖淫等性侵害犯罪,是否以行为人明知被害人系幼女为构成犯罪的必要要件,各国规定存在差异。总体而言,英美法系国家针对此类犯罪大多规定了严格责任,即行为人不得以不知被害人系幼女为无罪的抗辩理由,或者在少数情况下,只有其误认幼女年龄存在真实的、合理的理由时,才可以作为抗辩理由。大陆法系国家,大多排斥严格责任的存在,“明知”被害人系幼女,一般是构成相应性侵害犯罪的明示或默示要件,比如,俄罗斯刑法典即以明示的方式将明知幼女的年龄作为奸淫幼女犯罪的必要要件,但对于认定可构成明知的条件,掌握上一般相对比较宽松。我国刑法实践及理论通说均坚持罪过责任原则,认为奸淫幼女等性侵害犯罪,“明知”被害人年龄是默示的犯罪构成必要要件。在司法实践中,相关规范性文件亦坚持此种立场。

  需要指出的是,对幼女进行特殊保护是世界各国的基本共识。以强奸罪为例,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和司法实践,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构成强奸罪,不要求采取强制手段实施,而对于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无论是否“明知”被害人为幼女,都要以强奸罪论处。实践中,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而以各种理由辩解是与幼女正常交往,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给审查认定案件事实造成一定困难。因此,如何认定“是否明知被害人系幼女”的争议,主要发生在采取非强制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案件中。

  《意见》第十九条第一款首先明确,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这是认定奸淫幼女等性侵害犯罪主观明知问题的总原则。继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幼女年龄是否达到十二周岁为标准,对如何认定“明知”,分别予以指导和规范。

  其中,第二款规定,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也就是说,即使被害人身体发育、言谈举止等呈早熟特征,行为人亦辩称其误认被害人已满十四周岁,也不应采信其辩解。如此规定主要考虑:经过对大量审结案例进行统计分析,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十二周岁以下幼女基本都处在接受小学教育阶段,社会关系简单,外在幼女特征相对较为明显;即使极个别幼女身体发育早于同龄人,但一般人从其言谈举止、生活作息规律等其他方面通常也足以观察其可能是幼女,而且从对幼女进行特殊保护的立场考虑,也不应存在争议。故《意见》将对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规定为“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考虑到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年龄段的幼女,其身心发育特点与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少女较为接近,《意见》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从被害人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也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需要指出的是,有观点认为,《意见》人为降低了幼女的绝对保护年龄至十二周岁,担忧会对已满十二周岁幼女保护不力。应该说,这种观点是对“奸淫幼女明知认定问题”及《意见》的误读。笼统主张奸淫幼女构成强奸罪不需要明知被害人系幼女,目前来看,尚存在刑法制度与理论上的多重障碍。《意见》规定“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是在充分实证调研、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所实现的一个重大突破。但《意见》区分幼女是否已满十二周岁,对明知问题予以分别规定,绝不是厚此薄彼,弱化对已满十二周岁幼女的保护力度。第二、第三两款均属于对“明知”认定问题的规范指引,不同的是,第二款属于绝对确定的指引,第三款属于相对确定的指引。主要是考虑到司法实践情况的复杂性,不排除存在一般人、行为人根本不可能判断出接近十二至十四周岁年龄段中的某些被害人是否是幼女的特殊情形存在。换言之,对于已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如无极其特殊的例外情况,一般均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是幼女。这里的极其特殊的例外情况,具体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

  一是客观上被害人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生活作息规律等特征确实接近成年人;二是必须确有证据或者合理依据证明行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是幼女;三是行为人已经足够谨慎行事,仍然对幼女年龄产生了误认,即使其他正常人处在行为人的场合,也难以避免这种错误判断。比如,与发育较早、貌似成人、虚报年龄的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在谈恋爱和正常交往过程中,双方自愿发生了性行为,确有证据证实行为人不可能知道对方是幼女的,才可以采纳其不明知的辩解,但应特别严格掌握。相反,如果行为人采取引诱、欺骗等方式,或者根本不考虑被害人是否是幼女,而甘冒风险对被害人进行奸淫等性侵害的,一般都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是幼女,以实现对幼女的特殊保护,堵塞惩治犯罪的漏洞。(浙江死刑辩护律师|杭州刑事辩护律师|杭州刑事律师)

地址:杭州市富阳区江滨西大道57号国贸写字楼13层   电话:0571-63365161 传真:0571-63365717

邮编311400    邮箱:1491099180@qq.com 备案号:浙ICP备150274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