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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围绕矛盾化解重点工作 探索诉调衔接机制建设

2014/11/9

——温岭市人民法院院长葛建明接受本刊记者专访

近年来,温岭法院以管理创新为手段,以矛盾化解为重点,着力构建诉调衔接工作模式,推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取得明显成效。该院推出的协助调解员制度被最高法院编入《新时期人民法庭工作手册》,司法确认工作走在全省前列,在2009年召开的全国法院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上受到最高法院的通报表扬,并在全省坚持发展“枫桥经验”、深化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电视电话会议上作经验介绍。温岭法院的做法有何独到之处,本刊记者为此专访了该院葛建明院长。

记者:葛院长,近年来温岭法院调解工作不断推陈出新,诉调衔接机制不断完善深化,有效发挥了司法维稳、服务大局的能动作用,您认为是什么因素推动了这项工作的发展?

葛建明:温岭法院调解方式的改革创新离不开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土壤,更离不开温岭当地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发展的土壤,这本身就是一个经验不断累积、形式不断丰富、程序不断完善、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将诉调衔接纳入司法工作重心,首先有其客观的必然性。温岭不仅是“民主恳谈”的发祥地,也是中国民营企业的发源地之一,更是市场经济发展迅速而卓有成效的百强县之一。市场交易频繁,贸易纠纷多发,客观上需要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法治意识较强,民主氛围浓厚,对司法化解矛盾纠纷提出了更高要求,这些无疑都为调解作用的发挥提供了广阔的平台。其次,探索诉调衔接机制建设有着现实必要性。温岭法院近年来年均受理8305起审判案件,3600起执行案件,收结案数均列全省前十位,台州市第一位,2008年受金融危机影响全院收结案增幅更是达45.7%42%。大量的群体性矛盾、突发性事件以案件形式涌入司法渠道,成为法院不能承受之重,依托社会纠纷化解力量分流案件自然成为法院破解案多人少难题的有效途径。此外,温岭法院丰富的法庭资源也为基层调解经验创新提供了宝贵素材。我院下设6个派出法庭,年均审执结4000多起案件,各法庭按照所辖区域经济不同特色探索不同调解文化,如农业区倡导温馨调解文化,商贸区倡导诚实守信文化,渔业区倡导便民服务文化,逐渐总结出了“审前调解、协助调解、温馨调解、巡回调解”四维一体特色调解机制,能动有效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派出法庭也成为了出调解经验、出调解成绩的重要试验地。

记者:您刚才提到“四维一体”特色调解机制,能介绍一下具体内容吗?

葛建明:好的。“审前调解、协助调解、温馨调解、巡回调解”四维一体调解机制是我院在多年调解经验基础上总结出的一套调解方法,环环紧扣,自成体系。所谓审前调解,就是为改造立案阶段单一审查的职能,最大限度前移调解程序,在立案庭(法庭)专门设立审前调解中心(室),开展立案前的调解工作。即对符合立案条件且适宜审前调解的案件,由立案法官主动建议当事人通过审前协调化解纷争,当事人自主决定,并提出书面申请;审前调解中心(室)对立案法官移送的案件,经审查,认为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及时联系对方当事人,邀请协助调解员,引导双方协调解决纠纷;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的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请求予以确认的,调解中心法官审查确认后,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20088月中旬至今,我院移送审前调解案件1923件,调解成功1205件,调解结案率达到85.52%,平均审限仅为1.5天。所有调解的案件,当事人无一反悔、无一申诉、无一上访,真正做到了便民高效、息诉止争、案结事了。

所谓协助调解,就是聘请具有较高社会威望的社会人士担任法庭协助调解员,由双方当事人自主选择协助调解。法庭在立案或送达起诉状副本时把调解建议书、协助调解员名单及其联系方法一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如有调解意愿,可以选择所信任的协助调解员,也可以自行邀请其他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协助调解员可以与案件承办法官共同进行调解,也可以自行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是盖章经法院审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2006年至今,我院各人民法庭共计聘请协助调解员153名,邀请协助调解1186人次,参与审理案件1002件,其中调解892件、撤诉86件。

所谓温馨调解,就是针对农村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多发的实际,为了尽量避免双方当事人因打官司而发生亲情危机,在各人民法庭专门设立温馨调解室。调解室内摆有一张椭圆形的桌子,法官与当事人同坐一张圆桌,一改庭审中唇枪舌剑、紧张对立的局面,用平静的心态、拉家常的方式去调解各种矛盾和纠纷。调解室墙上贴有“纠纷纠诉纠缠伤身,和谐和睦和气舒心”等标语,并配备电视音响设备,播放法官寄语,提醒当事人凡事要多往好处想,和解是解决矛盾的最好良药等。在调解中,法官综合运用“冷却”择机调解法、亲情感化调解法、情理结合调解法等多种调解手段化解矛盾。

所谓巡回调解,就是我院针对农业区、渔业区不同特点,在春耕、秋收、伏休等季节,把法庭设到农家院落、田间地头、渔港码头,用通俗的语言、简便的程序就地办案,现场调解。此外,我院的巡回调解还采取点面相结合的方法,点是指设立巡回审判点,面是指平时工作中针对个案特点实行上门立案、就地开庭。2006年至今,我院采取巡回调解方式办结案件1553件,件件实现案结事了。

记者:据我了解,温岭法院除了调解工作走在全省前列,今年还参与了全省法院重点调研课题“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问题的调研”,能否介绍一下你院的具体做法?

葛建明:长期以来,民事诉讼和人民调解在解决民事纠纷的数量上占有很大的份额,前者程序严格、法律效力强硬,但是周期长、成本高;后者操作简便、成本低廉、更贴近群众,但是也存在程序不严格、效力欠缺等弊端,二者功能相协、利弊互补。一个理性、成熟的社会不仅要为其成员提供解决纠纷的多种途径,而且要求各途径相互补充、有效衔接,达到多元化、成熟化的程度。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温岭法院于200911月底制定出台了《关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对当事人在诉讼前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主持达成调解协议后,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作出具体规定。

主要内容有:一是明确司法确认的范围。规定平等主体之间就民商事纠纷(婚姻关系和身份关系确认纠纷除外)达成具有金钱、其他代替物或者有价证券给付内容的书面调解协议,可在协议达成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二是明确法院审查的内容。包括调解协议是否属于司法确认的范围、是否合法,当事人是否理解协议内容、是否愿意由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协议强制执行力等。三是明确司法确认案件的审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应共同向法院或委托调解组织提出确认申请,法院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根据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并发出受理通知书。司法确认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经开庭审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作出是否予以确认的决定。四是明确司法确认决定书的法律效力。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


 

生效,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不得就决定书提出复议和上诉。协议内容违法的,法院应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决定书。此外,我院还对司法确认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变更调解内容、撤回司法确认等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并制作了司法确认告知书、申请书、决定书、审理提纲等格式文本,方便实践操作。

记者:新形势下社会矛盾化解的任务还非常艰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也远非法院一己之力所能实现,请问温岭法院在探索新的机制、应对新的挑战方面有何好的构想或做法?

葛建明:确实,随着经济社会的深入发展,各种社会矛盾累积叠加,敏感性、关联性、对抗性日益增强,人民法院承担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将愈加繁重,仅仅靠调解方式创新、靠法院单打独斗是远远不够的。为此,温岭法院近年来加强了与司法局、公安局、信访局等部门的联动,通过整合资源,发挥职能互补作用,联动联调全面构建调解对接机制。

一是健全“诉调对接”机制。在立案庭及各派出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对简明的民商事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民事部分,以及依法可以调解的刑事自诉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处。

二是健全“公调对接”机制。积极商请拟在公安派出所和交警大队设立巡回调解窗口,对一些法律关系明确、双方就事实无多大争议的民间纠纷、治安纠纷和轻伤害案件中的赔偿事项、交通事故中人身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等进行调解,争取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减少当事人诉累。

三是健全“访调对接”机制。积极与市信访部门沟通联系,实现信息共享,及时收集和反馈关于法院的社情民意,排查矛盾纠纷,对因法院审判执行引发的信访案件通过领导接访、下访约访、联合接访等方式予以化解,对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信访案件会同市信访部门联合化解、及时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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