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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急刹男婴受伤 法院调解获赔七万

2015/4/25

公交车紧急刹车致未满一周岁的男童小晨受伤,并构成十级伤残。为索要赔偿,小晨的母亲将公交公司诉至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近日,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经法院调解,由公交公司一次性赔偿小晨损失共计7万余元。

  活泼可爱的小晨出生于2013年7月。今年5月,其母怀抱小晨乘坐21路公交车外出。公交车行至缪家甸站台附近时,为避让其它车辆紧急刹车,导致大人与小孩一起摔倒,小晨因此受伤。经鉴定,小晨因车辆致左股骨髁上骨折(骨折线累及骺板),已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限90天,营养期限90天。

  小晨母亲认为,孩子还不满一周就骨折,今后可能对他的生长发育造成不种影响,故而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承担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8万余元。

  审理中,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一方面安抚小晨家人的情绪,一方面积极与公交公司商定赔偿意向及方案。经过多次协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公交公司一次性赔偿小晨损失共计77500元,此事就此了结,双方再无纠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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