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付民工工资 被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5/5/20
近日,宝应法院以被告人袁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袁某某是独资企业宝应县某制衣厂负责人。自2014年起,该厂先后拖欠本厂17名职工工资计7万余元。面对工人辛苦应得的血汗钱,被告人袁某某不但不予积极支付,反而于同年12月9日夜间将该厂机器设备转移并逃匿。该厂职工代表及县劳动监察部门工作人员与其多次电话联系均无果。2015年1月8日,宝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厂依法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厂于2015年1月14日前支付职工工资,但被告人袁某某到期仍未支付。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主动与职工达成工资支付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杭州刑事律师|杭州刑事辩护律师|浙江死刑辩护律师|杭州法律咨询
作者单位:宝应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