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杰、虞逸兰犯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猥亵儿童罪案 法官提醒家长慎将未成年人交给不熟悉人看管
2015/10/4
【案情概要】 2014年6月1日下午,被告人虞逸兰以朋友结婚需要花童为由将周某某(女,2006年8月5日生)从家中骗出,当晚,被告人徐杰、虞逸兰将周某某带至本市钟楼区某宾馆8202房间内,被告人徐杰、虞逸兰在该房间内吸食徐杰带来的毒品“冰毒”,让被害人周某某在旁观看,引起周某某的好奇,后二被告人引诱周某某吸食,在周某某吸食毒品过程中,二被告人帮助周某某烧烤毒品,教唆周某某吸食毒品。在引诱、教唆被害人周某某吸毒后,二被告人又给周某某吃了药丸让周某某睡觉,被告人徐杰趁机对周某某实施了猥亵。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杰、虞逸兰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从重处罚,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杰、虞逸兰猥亵儿童,其行为均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从重处罚,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杰、虞逸兰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徐杰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虞逸兰在引诱、教唆他人吸毒部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虞逸兰归案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决:一、被告人徐杰犯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被告人虞逸兰犯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评析】被告人虞逸兰利用其与被害人的特殊关系,获得被害人及其母亲信任后将被害人周某某骗出,与被告人徐杰利用未成年人的好奇心理引诱、教唆其吸食毒品,致其意识模糊后,又对其进行性侵。二被告人的行为严重危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恶劣。对于此类犯罪,人民法院坚持从严惩处方针,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