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偷开走被法院扣押的车 猖狂“老赖”获刑六个月
2016/3/8
因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法院依法强制扣押了被执行人的车辆,被执行人用备用钥匙将车辆偷偷开走。1月26日,该被执行人邱某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以犯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1年12月,被执行人邱某从他人处转让取得了吴江市汾湖镇芦墟石浦渔港酒店的经营权,从2012年12月开始,该酒店向王某经营的鲜肉店购买鲜肉,到2013年4月7日,邱某向王某出具欠款凭证一张,石浦渔港酒店也在欠款凭证上盖章,确认结欠王某货款15万元。此后,王某多次向邱某催讨未果,于2015年3月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邱某及其经营的酒店支付货款人民币15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015年7月,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向原告王某支付货款15万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该判决生效后,两被告未主动履行,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后,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但两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10月28日下午,申请人王某发现被执行人邱某所有的白色奥迪轿车停放在汾湖菜场附近,立即与承办法官联系,承办此案的法官及书记员接报后及时赶至现场,经核实该车辆确实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当即采取了查封措施,张贴了封条,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查封车辆的裁定书,要求其配合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拒不交出车辆钥匙,也不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法院只能依法向其留置送达,并在派出所民警的协助下将车辆转移至汾湖法庭停放。11月13日,法庭发现停放在指定位置的车辆失踪,即向派出所报警。民警调出了监控,发现是被执行人用该车辆的备用钥匙将车开走,当即采用技侦手段将被执行人邱某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邱某将已被司法机关依法扣押的财产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在法庭上,被告人邱某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认为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才犯下了大错,请求法庭考虑到其家庭的实际情况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经代为履行了执行义务。但综合犯罪情节及被告人有前科等因素,法院认为对被告人邱某不能适用缓刑,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