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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保险公司客户经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被判刑

2016/8/21

周某曾是某保险公司的客户经理,在工作中积累了大量的客户个人信息。不久后,周某跳槽去了一家金融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并在工作中结识了某信贷公司的徐某。徐某是该信贷公司的团队经理,因业绩遇到瓶颈曾在闲聊时向周某诉苦。没想到,周某竟“慷慨解囊”主动送上他在保险公司时积累下来的客户资料。之后,两人利用这些信息各自寻找目标客户,准备在事业上大展拳脚。不料,警察却找上了徐某并将其逮捕。随后,周某也投案自首。检察院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二人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依法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二人刑罚。

  2011年,周某入职某保险公司,在工作中获得了107万余条客户个人信息,其中包括客户的身份信息、电话号码、车牌号等。周某将这些信息保存在自己的个人笔记本电脑中,作为拓展业务的锦囊。2013年8月,周某离开保险公司,入职一家金融企业,仍然从事与销售相关的工作。在新的工作环境中,为了提高工作业绩,周某又调出在保险公司积累的客户资料,开始打电话寻找目标客户。就在周某工作业绩不断起色的同时,同样做销售工作的徐某却遇到了瓶颈。徐某和周某相识,二人在一次微信聊天中谈到了工作。“她(徐某)说她的团队最近没什么活,比较烦。我就告诉他我这里有一些资料可能会帮到她。”周某告诉记者。随后,周某通过QQ邮箱传了一部分客户资料给徐某。两人分别用这些信息来打电话寻找目标客户。但很快,警察找到了徐某并将其逮捕。得知徐某因非法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被捕后,周某也投案自首。

  经审理查明事实后,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和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但鉴于被告人周某主动投案,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二人均已预交罚金保证金,故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富阳律师提醒】目前推销电话满天飞,给老百姓的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困扰。推销者往往通过各种渠道搜集我们的联系方式和个人信息。因此,要想使我们的个人信息完全保密是很困难的。有时商场品牌店里登记的会员信息或者网站的注册信息等都可能被人有意无意地泄露出去。虽然法律打击一切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但是由于暴露个人信息的渠道太多,追查过程较为复杂,有时收效甚微,往往无法及时制止信息泄露带来的困扰。因此,我们需要增强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不能随意提供具有辨识意义的个人信息;另外,当发现有人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我们的个人信息时,也要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作者单位: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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