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出事故 保险公司赔偿后有权追偿
2016/12/25
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是驾驶机动车上路的前提条件,如果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上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的,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以向无证驾驶人及有过错的车主追偿。近日,金坛法院审理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保险公司对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事故过错方行使追偿权,车辆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2015年3月25日12时许,宋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前方同方向行驶汪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导致汪某受伤,车辆受损。事故经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认定,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宋某驾驶的事故车辆所有人为孙某,事发时孙某将车辆借给宋某,该车在原告处投保了交强险,且被告宋某在驾驶该车辆时未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证。汪某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法院判决原告保险公司向汪某赔偿共计122000元,超出部分由宋某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保险公司已经履行完毕。因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无证驾驶,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有权向宋某追偿,且孙某明知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还将车辆借与宋某,孙某存在过错,应宋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宋某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导致汪某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保险公司有权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本案原告在保险限额内赔偿汪某共计122000元,且该款已经履行完毕。因被告宋某未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故对于原告主张其偿还其垫付款122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车主孙某将车辆交给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宋某驾驶,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法院判令宋某支付垫付款122000元,孙某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