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下班后酒驾发生交通事故的,公司是否担责?
2017/9/28
前言: 现实生活中,因员工驾驶公司车辆发生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不在少数。那么,如果员工因个人原因酒后驾驶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公司是否需要担责?目前我国的裁判标准并不统一,原因在于,法官对于公司是否存在过错的情形认定不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对于过错情形的认定就有一条兜底条款:“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这就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务中,有的案例中将之认定为“雇主责任”,有的认定为“相应过错责任”,也有案例中认为公司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员工在酒后(醉酒)驾驶,首先明确其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该行为产生的后果首先应当由驾驶员本人承担,至于公司作为车辆的所有人或实际管理人在个案中是否需要对员工造成的事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主要基于几个方面考虑: 一、员工的驾驶行为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是否为履行公司职务? 二、公司对员工的酒驾行为是否明知?是否存在过错情形? 三、公司对车辆的管理是否尽到合理管理义务? 笔者将结合自身办案的经验,对此进行剖析,以作探讨。 【案情简介】 张某系杭州某公司驾驶员,日常工作是负责配送公司的货物至各门店,上班时间为固定时间的朝九晚五制。一天,张某在下班后照例将车辆归还公司,停放在指定地点。后与朋友在饭店聚餐,因兴致较高喝了不少酒。与朋友分别时,张某临时起意驾驶公司的车辆送朋友去车站,遂于当晚11点时返回公司,私自将公司车辆偷开出去,途中与李某驾驶的三轮摩托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李某及车上人员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后,张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刑。李某及车上人员王某将肇事司机、保险公司和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 经查: 1.公司与张某签有《劳动合同》一份; 2.张某系个人原因私自驾驶车辆外出,非履行公司职务行为; 3.公司提供《车辆使用管理办法》一份,证明公司向员工公示过管理规章,并由其主管签字备案。 【争议焦点】 1. 公司作为张某的雇主,在本案中对车辆的管理是否存在过错? 2. 公司作为张某的雇主,对张某因酒后驾驶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承担责任,是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还是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公司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和实际管理人是否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公司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 笔者作为本案中公司方的代理律师,经分析后认为,公司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和实际管理人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代理意见主要基于以下事实与法律规定: 一、本案中张某的行为系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被法院判处了刑罚。 二、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事实部分已认定为张某的驾驶行为属于“因个人事由未经许可私自偷开”性质,其并非为履行公司职务行为,且深夜11点的时间亦不属于工作时间。 三、本案中公司已尽到车辆的合理管理义务。公司有明确的车辆使用管理办法,对于司机岗的职责、用车流程和责任的承担均作了详细的规定,(其中第五条第3项规定:严格按规定时间出车,按时返回,返回后及时归还车钥匙,禁止公车私用。第六条第2项规定:公司车辆一律停放在厂区指定地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驾车外出停放,如因违反而影响工作以至造成事故者,除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外,由肇事者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公司在员工入职后会对司机作统一的培训,并由司机组长和管理员签字确认,同时张贴于工作场所作为警示。张某对此完全知晓,公司的车辆使用安排亦是按此流程在操作遵守的。 此外,笔者认为,即便公司在本案中存在过错的,也应该是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非“连带赔偿责任”。因张某在本案中并非“从事雇佣活动”。 【裁判结果】 基于公平原则及保护被害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对原告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公司在车辆使用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物流用车送货完毕回公司后应当按规定停车、交纳车钥匙。张某在下班后仍能使用车钥匙擅自驾驶车辆的行为来看,被告公司作为车辆实际管理人并未遵守上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车辆尽到妥善保管的责任,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酌情核定由张某承担90%的赔偿责任,被告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法条延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