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的债务 经营者是否需要共同承担?
2018/3/2
个体工商户拖欠加工费,债主要求个体工商户与经营者共同偿付,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准许?近日,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加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令被告某模具厂支付原告加工款12万余元,经营者周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3年至2015年期间,原告与被告某模具厂发生模具加工业务往来。经营者周某向原告出具《付款协议》,确认2013年至2014年期间结欠原告加工款166000元,被告后仅支付80000元,尚欠原告加工款86000元。2015年,原告继续为被告加工模具产生加工款4万余元。原告拖欠上述加工费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模具厂及其经营者周某共同偿付加工费1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模具厂系个体工商户,对于个体工商户的债务,经营者周某应当以其财产进行承担。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 个体工商户在我国经济活动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然而有的当事人却对个体工商户的相关法律规定知之甚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因此,以个体工商户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必须谨慎对待其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