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杭联新闻 > 刑事辩护

Business News

刑事辩护

打着购买高息理财产品的“幌子”诈骗获刑12年

2018/3/5

谎称购买高息回报的各种理财产品,通过单位内网等渠道,向单位员工及亲友190余人筹集资金9000余万元,结果仅有3900余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其余的钱款则被用于支付利息和炒股票、期货,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日前对被告金某某依法作出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据了解,截至案发时尚有本金6000余万元未归还。

年化收益率9%-10%

通过单位内网宣传理财产品

“中信银行信托产品,年化收益率9.5%”;“中融-恒裕8号信托产品,年化收益率10%”;“南京空港信托产品,年化收益率9%”……身为某单位财务出纳的金某某,在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期间,通过单位内网发送邮件,公开宣传理财产品信息,并承诺给付高息回报。据法院审理查明,他先后10次向单位员工及亲友190余人累计筹集资金9281.4万元,除陆续将3924万元购买理财产品外,其余钱款用于付利息和炒股票、期货。

“炒股、炒期货全亏了。”金某某在庭审时供述,“一开始就想用筹来的钱去股市赚一笔,然后按照利息还给他们。但是市场行情不好。”2011年1月份,他挪用了第一笔钱投入股市,结果一下子被套牢了400余万元。随后,金某某继续集资,一开始想用于解套,结果又遇到股市下跌,不甘心的他转战期货试图挽回损失,就此越陷越深。到了2013年年中,眼看亏损额不断扩大,资金窟窿肯定补不上了,金某某遂到公安投案自首。截至案发时尚有本金6656.135万元未归还。

“幌子”确实存在

隐瞒资金用途真相构成诈骗

法院经庭审查明,本案中被告人金某某筹集资金的“幌子”,即他所宣传的理财产品确实存在,并非虚构,但是被告人将筹集的资金并非主要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而且在案发前到期的理财产品共计2300万元也是由金某某拿走支配,用于高风险投资即炒股票及期货。

承办此案的虎丘法院刑庭副庭长许修尧指出,被告人隐瞒了筹集资金实际用途的真相,主观上也明知其行为极有可能导致钱款不能归还受害人情况的发生,事实上也造成了财产损失的后果。

故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钱款真实去向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并愿意退出名下相关全部财产且其亲友也退出相关房产以赔偿被害人,遂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作出上述判决。同时,已被冻结、查封的涉案款物,按照损失比例分别发还相关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继续退赔。

【连线法官】

非法集资构成要件规定的“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同样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如果个人向特定的人群比如仅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却隐瞒资金真实去向的,比如从事高风险投资炒期货等等,则可能构成诈骗罪。

地址:杭州市富阳区江滨西大道57号国贸写字楼13层   电话:0571-63365161 传真:0571-63365717

邮编311400    邮箱:1491099180@qq.com 备案号:浙ICP备150274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