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迟延履行 仍可主张违约金
2018/3/14
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7年7月3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高镍生铁,合同总金额2420万元,交货时间为付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至指定仓库,并约定了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同日,甲公司按约向乙公司支付了2000万元预付款。2017年7月13日-7月17日期间,乙公司向甲公司供货,甲公司接受了上述货物。后,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按合同总金额5%计算的逾期交货违约金130万元,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接受乙公司的迟延交货,而未选择解除合同,即表示认可了乙公司的迟延履行行为,且该迟延交货并未造成甲公司明确、具体的损失,故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双方意见不一,甲公司为此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乙公司按约支付预付款后,甲公司应严格按约履行交货义务,逾期交货的,理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按照约定,因未超过7天,应适用每延迟一天按总金额0.3%支付违约金的条款,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违约金50.82万元。乙公司不服上诉,苏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商事活动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合同是规制、约束合同主体之间交易活动的“法律”,签约时应充分考虑自己的履行能力,而履约时亦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若一方出现不当履行或履行不能,应及时与合同相对方沟通并达成处理意见。发生迟延履行时,在迟延履行方无其他证据证实双方已对合同履行期限一致达成新合意的情况下,迟延履行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同时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守约方对违约方交货的确认和结算,并不能当然视为放弃追究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