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债父母还 到底如何看
2018/3/23
俗话说“父债子还,天经地义”,其实在现代法律规定下并不一定具备现实意义,近日昆山法院一起子债要求父母共同偿还的案件法官是如何处理的?又是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呢? 2017年底,钱先生拿着一张还款计划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计划上的签字人巩先生及其妻子共同偿还33万元的借款及其利息。原来,从2011年5月开始,巩先生的儿子陆续向钱先生借款23万元,后来巩先生自己也向钱先生借了30万元,截至2017年的6月两人尚欠本金总共33万元。在还款计划里,巩先生表示愿意按月归还2万元以及利息,直到借款结清,如有一期不还的情况下钱先生可以要求全额归还,在还款计划的“承诺人”处,巩先生签了字、按了手印。钱先生表示,既然巩先生愿意归还全部借款,那么就是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巩先生和他妻子共同偿还。巩先生却认为,在计划书上签字,并不是表示想归还儿子部分的借款,仅愿意归还自己的欠款部分,而自己的30万借款已经归还了25万元,所以应该偿还的只是5万元以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巩先生一再表示其无意归还儿子的欠款,但在签订的还款计划中,表明愿意代为归还,视为债务加入,钱先生要求由其归还全部借款符合法律规定。巩先生所称其借款本金300000元,已归还250000元,因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向举证证明还款情况,故对此法院不予采纳,钱先生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而对于钱先生要求巩先生夫妻共同偿还债务的请求,从巩先生的举债金额来看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均以个人名义借款,钱先生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最终法院判决由巩先生归还33万元借款及利息。 法官说法: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虽然父母对成年子女的债务在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强制偿还的义务,但如果一旦作出共同偿还的意思表示,便产生了合同法意义上的借贷关系,必须严格遵守约定,及时归还借款。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