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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以次充好造“名”酒 这对父子都获了刑

2018/4/3

日前,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冒牌江苏洋河酒厂天之蓝、海之蓝、梦之蓝和四川宜宾五粮液公司五粮液系列名酒案,当庭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张某某、张某父子二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从张某处购买上述冒牌名酒转售谋利的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从外地老家来常州后,张某某原本一直靠走街串巷收废品,通过分拣转卖赚取利润。同样是酒瓶,张某某以每个两三毛钱的价格从市民家里购买,回家后把这些酒瓶按照品牌、酒系分开,如五粮液、梦之蓝的瓶子可以卖到5块钱一个,海之蓝、天之蓝瓶子也可以卖到2、3块钱不等。通常,市民卖酒瓶都是在整箱酒喝完后,把包装盒、纸箱一起免费送给这些收废品人的。而张某某则根据包装盒和纸箱品相以几块钱不等的价格一起卖给那些收酒瓶的商贩。一开始,张某某以为酒瓶、包装盒等被回收后会直接回到那些酒厂。后来,随着做生意来往的频繁,张某某从那些小商贩那儿得知,这些酒瓶好多并没有直接回到酒厂,而是到了那些制造假酒的人手里。

张某大学毕业后也来到常州,在一家公司当销售经理,专门推销某品牌原浆酒,在送货过程中,常碰道一些商户问他有没有高仿酒。

一次,张氏父子俩聚在一起吃饭,一番合计,决定不再把收回来的酒瓶卖掉,租了两套房子,一套为“造酒”车间,一套为放酒仓库,再从超市购买洋河普曲酒、优曲酒等酒灌装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用金六福酒灌装五粮液。2015年下半年至2017年上半年,采用这种以次充好方式,张氏父子生产了洋河海之蓝153箱、天之蓝67箱、梦之蓝M3/M6两箱和五粮液53箱。“酒”生产出来后,由儿子张某负责向外出售,前后共销售了130箱海之蓝、42箱天之蓝、一箱梦之蓝M3/M6和26箱五粮液,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81110元。其中,低价卖给吴某某洋河海之蓝75箱、天之蓝15箱和五粮液26箱等假酒。吴某某转售几家亲戚用于做喜事,销售金额人民币87600元。

2017年5月24日,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接到洋河酒厂提供的线索,在常州市新闸街道某处一仓库内查获尚未销售的假酒23箱海之蓝、25箱天之蓝、27箱五粮液、1箱梦之蓝M3,以及印刷滚筒、硬板纸箱、泡沫垫、空盒、空酒瓶等物,货值金额人民币43412元。经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鉴定,上述产品均属相关白酒品牌的假冒产品。案发后,张某某、吴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罪行。

  【连线法官】

该案承办法官王可说: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被告人张某、张某某生产、销售以次充好的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吴某某销售以次充好的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张某、张某某的行为属共同犯罪。张某、张某某的部分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张某某、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张某、张某某、吴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张某某、吴某某的犯罪情节和归案后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所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张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吴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张某、张某某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张某某的部分犯罪行为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法院法院最终根据案情,作出了本文开头的判决。

王可说: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合法生产者利益,而且还侵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因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危害性,生产者、销售者也只有做到诚信经营,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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