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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新证据规则之下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2020/3/26

民商事诉讼中,一直流传着一句话,叫作“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意即诉讼的核心就是证据,如何搜集并有效的使用证据直接决定一个案件的成败。

201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对已经实行多年的证据规则作了修改。其中原来的证据规则之中没有修改的只有11条,新增加的规定有47条,修改的规定有41条,可见修改的力度之大,范围之广。而这,对每一个可能参与民商事诉讼的人来说,都是一个重大的挑战,需要我们不断的更新、学习。

以下,就让我们来看看新的证据规则有什么重大的改变。


1.自认

对自认做了更加细致的规定,当事人如果没有在授权委托中特别排除的,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同时,因为案件的紧密关系不同,在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中,当事人自认的效力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2.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新规定明确:申请调查取证的期限为举证期限届满之前,而旧规定是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七日。

旧规定区分了法院依职权调取和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而新规定明确全部可以依当事人申请。

3. 仲裁裁决的效力降低

旧规定中明确,如果要推翻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认定的事实,需要相反的证据,其认定事实的效力和人民法院的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是相同的。而新规中规定,只需要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即可。

4.明确了各类证据的提交形式,并明确了电子证据的种类

详细规定了动产、不动产、视听资料以及域外文书的提交形式,并明确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提交的种类,便于诉讼参与人收集符合规定的证据。

5.不再规定各类案件的举证责任

新规中将一些特殊案件的举证责任删除了,但这其实并不会改变该类型案件的举证责任,因为这些案件的举证责任在各个专门的法律中已经有相关的规定。

6.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

新规规定,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而不再是原来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新规细化了证据保全的一些具体规定,使之更具有可执行性。比如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保全措施,且并不是所有的证据保全都需要提供担保,而只是一些可能对保全人产生实质影响的保全措施才需要。

7.鉴定

新规规定,当事人提出鉴定的时间和期限由法院指定,而旧规是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之前。

新规中强化了人民法院在鉴定过程之中的作用和权威,并梳理了鉴定了整个流程,也增加了鉴定人的义务,使得整个鉴定流程更加透明,减少了不确定及争议性。

8.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

如对方当事人控制了的书证,一方可以要求申请人民法院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书中应该载明该书证与待证事实之间的重要性、对方控制该书证的依据等。如对方当事人据不提交该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9.缩短了举证期限

旧规确定的举证期限为不少于三十日,而新规规定的是:普通一审案件不少于十五日,有新证据的二审案件不少于十日,简易程序案件不多于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不得多于七日。

10.逾期提交证据的,也可采纳,即不再有“证据失权”制度

原来的规定是:当事人需要在举证期限之内提交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但实务中,很多案件已经没有严格按照这个规定执行,多数被告都在开庭的时候当庭提交证据,即便是对方提出异议的,法官也通常不会要求对方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新规规定:举证期限届满之后,当事人新提交的反驳证据,人民法院可以另行确定举证期限,该证据并不受举证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实行了多年的“证据失权”制度,如今正式退出舞台。

11.是否变更诉讼请求,由当事人选择

新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认定的法律关系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当事人主张不一致的,需将此作为案件的交焦点审理。如果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则应当准许。

原来的规定及通常的做法是:人民法院审理中发现不一致的,直接告知当事人,如当事人不变更诉讼请求的,面临被驳回请求、另行起诉的可能。

12.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且出庭费用由人民法院承担

新规规定证人应该出庭接受法庭、双方当事人的询问,如果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和法庭准许的,不得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其意见不得作为证人证言采用。

新规中规定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由人民法院承担,而原来规定由申请方垫付,由败诉方承担。这种调整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也更加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清事实,还原问题的真相。

13.鉴定人出庭作证

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其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且当事人可以要求鉴定人退还鉴定费用。

14.对于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的欺诈、胁迫的认定更容易

新规规定:当事人提出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情况时,如果人民法院在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之下可以认定。

这点较之以往有了实质性的进步!实务中,当事人被欺诈、胁迫时,对方不会留下任何的直接证据,当事人也没有证据意识,不会在发生的当时就采取行动保留、固定证据,那么想要证明时就很难。新的规定,无疑是给了弱势一方更大的可能和希望。

16.删除了违法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这一条

新规定中删除了“侵害他人合法利益或者是违反法律规定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一条。如何认定是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如果这样的证据对于证明案件事实又有关键作用的,那效力又如何证明呢?实务中,这些都是存在争议的,故在这里删除。

17.规定了电子证据认定真实性的各个方面

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兴的证据形式,在原来的规定中没有涉及,可这一形式的证据在当今争议解决领域的占比越来越高,越来越不可忽视,新的证据规定对其审查认定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可以给人民法院审查认定提供一定的依据,也可以给诉讼各方提供一些组织证据的指导。

以上,即是新版证据规则的一些重大变更,其变更的内容较多、范围很广、意义重大,值得所有的诉讼参与人细细研读。(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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