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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常见问题

2020/3/26

 

1.人身伤害类刑事案件被害方能否获得赔偿?

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Q

2.获得赔偿的方式?

获得赔偿的方式有三种:①双方自行和解或者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②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③刑事诉讼过程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前两种方式最常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

 

Q

3.被害方在诉讼中获得赔偿的范围?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Q

4.被害方能否向法院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不能。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害人获得赔偿的范围仅限于“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Q

5.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以下称“两金一费”)是物质损失吗?

是。

2001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曾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归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范畴。但是,2003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2010年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已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界定为物质损害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列。按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两金一费”属于物质损失。

 

Q

6.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方提出的“两金一费”赔偿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除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的案件外,大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理由: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两金一费”不属于上述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Q

7.立法层面不明确支持被害方“两金一费”赔偿请求权的原因?

原因是多方面的,最直接的原因是,根据我国现阶段国情,支持“两金一费”赔偿请求会导致大量案件空判,不利于社会稳定。(其背后的立法考量可参阅《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039号建议的答复》)

 

Q

8.法院判决不予支持“两金一费”赔偿请求是否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相悖?

不相悖。

《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但同时,《侵权责任法》第五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刑诉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因此,附带民事诉讼优先适用刑事法律,法院对被害方提出的“两金一费”赔偿请求不予支持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不相悖。

 

Q

9.有支持“两金一费”赔偿请求的判例吗?

有。

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赵炳生故意杀人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7)闽邢终65号】、《谢赐宝故意杀人一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18)闽刑终336号】等,对被害方的死亡赔偿金请求予以支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李月田、郭俊清等与张翠英故意杀人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6)冀刑终379号】等,对被害方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请求予以支持。

理由:《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和其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并未明确将“两金一费”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之外,此些费用可归类于《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中的“等费用”范畴。

10.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的刑事案件有什么不同?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的刑事案件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处理。被害方的“两金一费”赔偿请求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Q

11.对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不服,可以上诉吗?

可以。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刑诉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上诉问题做了具体规定。

 

Q

12.附带民事诉讼已对被害方的“两金一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请求作出不予支持的判决,被害方不服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吗?

不可以。

根据“一事不再理(禁止重复起诉)”原则,法院一般会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Q

13.被害方在刑事诉讼过程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判决结果与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不同吗?

不一定。

大部分法院会依据《刑诉法解释》、《侵权责任法》规定,认为优先适用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按照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的范围处理,不予支持刑事被害方“两金一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请求。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沪民申2343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有的法院认为因犯罪侵害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决支持被害方的“两金一费”赔偿请求。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0892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还有的法院认为现阶段法律依据不明确,对“两金一费”暂不处理,当事人待条件合适时另案起诉。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951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Q

14.附带民事诉讼各项赔偿费用的计算方式?

《刑诉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各项赔偿费用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计算。

 

Q

15.若请求“两金一费”赔偿,计算时区分城镇、农村户籍吗?

区分。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日向各省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推动统一城乡赔偿标准,即“同命同价”改革。

目前,各省已相继发布试点实施方案,如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日发布《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2日印发《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具体查询各地法院文件。

16.以调解或和解的方式取得民事赔偿有什么好处?

《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即,被害方可以与加害方协商赔偿“两金一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以外的费用,且数额不受限制。

 

Q

17.被害方同意以和解或调解方式获得赔偿会影响对加害方的定罪量刑吗?

会影响定罪量刑。

司法实践中,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一般伴随着加害方取得被害方及其家属谅解的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等规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是检察院酌定不起诉、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或依法从轻量刑的考虑情节。

 

Q

18.对于人身伤害类刑事案件赔偿问题,律师有何建议?

若无特殊诉求,建议被害方优先选择与加害方以和解或调解的方式获得赔偿,争取最大限度的维权挽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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