扼住了世界货运咽喉的货轮和不可抗力
2021/4/9
据英国《卫报》3月24日报道,中国台湾长荣海运旗下,载运容量高达20,124TEU,满载全重达219,079长吨的超大型货柜轮“长赐”号(Ever Given)于当地时间23日横斜向搁浅在苏伊士运河南部主航道,导致苏伊士运河事实停运。事故原因仍在调查中,据有关人员声称,本次事故的起因是“由于大风导致船头偏移搁浅,船艉漂行至另一侧河岸搁浅”。经多日抢险,当地时间29日,苏伊士运河恢复通航,埃及苏伊士运河管理局主席乌萨马·拉比耶表示,约有113艘船计划在当地时间30日之前通过苏伊士运河。此次“堵船”持续近一周,造成巨大影响。 根据有关国际公约以及相关法律,此次事件中,船东、船运公司、运河管理局以及相关保险公司将承担有关赔偿责任。 为简单讨论本案追责及赔偿的相关问题,将本案简化如下(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内容分析): C公司与A公司签订货运合同,约定C公司用货轮E为A公司送货。货轮E在行使至S运河时,遭遇大风致使货轮搁浅,阻塞S运河一个月,超出合同约定的日期到达目的地。另有B公司货轮F为D公司运送货物,途径S运河时被堵塞二十余日,致使送货延误,货物变质。
问题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0条第2款,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货轮E延迟到达的原因是受大风影响在运河搁浅,本质上是天气原因,不可预测、不可避免,构成不可抗力。因此,C公司可以以不可抗力抗辩,从而免于承担民事责任。 苏伊士运河上的小挖机(图源见水印) 问题二: D公司要求B公司承担迟延到达的违约责任时,B公司能否以“不可抗力”抗辩? 【法律分析】:B公司货轮F迟延到达的原因在于S运河被货轮E堵塞,这显然是一种不可预测、不可避免的情况,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0条,B公司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不承担民事责任。 问题三: 收货人能否要求承运人承担货轮E和货轮F上的货物变质损失? 【法律分析】: 首先要明确的是,收货人是否为货运合同的一方(托运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只有当收货人是托运人时可以基于合同向承运人主张民事责任。 其次,对于承运人而言,是否要向托运人承担货物变质的违约责任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32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是货轮E上的货物还是货轮F上的货物,变质的原因其实跟货轮迟延到达的原因是一样的,都可以归结于不可抗力。因此,C公司和B公司可以此作为抗辩理由。 小结: 回到“不可抗力”本身,法律不会强人所难。因而将这样一种当事人在履行义务过程中遭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外力”作为义务人的抗辩事由,使之不承担民事责任或减轻民事责任。反过来说,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仅在自己能力预见、预防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法律实践中,“不可抗力”很多情况下体现为“天灾”,但在一些“天灾”导致损害案件中,“不可抗力”未必适用。在“汪吉美诉仪征龙兴塑胶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案”中,当地暴雨导致溃坝,受害人经过时被河水卷走溺亡。受害人虽确系因“天灾”而亡,但二审法院同时认为,由于天气原因突降暴雨虽然属于自然现象,但由于上诉人龙兴公司自建围墙,导致上游河水滞留在龙兴公司厂区内,直至冲垮部分围墙致水流迅速向路边冲击,此系造成被上诉人汪吉美的女儿杨颖被水流卷走溺亡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杨颖的死亡非不可抗力所致。简言之,受害人溺亡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龙兴公司违规自建围墙的行为加大了溃坝及其他事故的风险,应由龙兴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再认定为不可抗力。 与此相对应的是,在“全国茹等诉张建渠等生命权纠纷案”中,河南省淅川县城遭遇强降雨,当晚李合强和儿子李丹、侄子李栋路过张建渠家时,李合强、李丹被突然倒塌的张建渠家围墙砸倒。李合强被送往医院后发现已死亡;李丹被邻居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李合强的妻子全国茹等5人起诉张建渠及在张建渠家围墙上架设电缆线的唐良忠和淅川县电业局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本案案发当晚,淅川县突发数十年一遇的暴雨,以致雨水泛滥,张建渠家地势低洼,雨水冲积,其院墙虽为砖筑“二四”(24厘米)墙,合乎一般民用建筑标准,仍被雨水冲、泡倒塌,实为不可抗力,故张建渠对此并无主观过错。上诉人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唐良忠家的电线漏电。故上诉人请求张建渠、淅川县电业局、唐良忠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不予支持。 简言之,本案之所以适用不可抗力免除责任,是因为院墙本身符合质量要求——也就是说,当事人已经采取可行的、谨慎的、合理的措施对灾害进行预防,但仍不能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此种情况即属于不可抗力,当事人不再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总之,对于当事人而言,若以不可抗力抗辩,本质上依然需要证明自己已经尽注意、防范之义务,但仍不能避免结果发生——而这,也就意味着当事人实际完全履行了他的义务。 地址:杭州富阳江滨西大道27号13层 电话:0571-63365161 E-mail:1491099180@qq.com
C公司是否需要向A公司承担迟延到达的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C公司与A公司之间存在货运合同关系,C公司送货迟延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0条第1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换言之,C公司可以以“不可抗力”作为抗辩理由。
那么,何为“不可抗力”?C公司能否以“不可抗力”作为抗辩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