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连带责任
2023/4/12
4月读书会,由本所陈登峰律师和王佳康主讲,两位分享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司法认定与诉讼路径,引发与会人员的热烈讨论。 会上,王佳康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认定、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举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路径三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讲解。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在第 57 条第 2 款之规定,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情况下,若有限责任公司的外部登记股东为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则其在形式上较容易辨认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公司法》第 62 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 63 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另,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人格否认纠纷案件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形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1)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由生效裁判确认,其另行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列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 (2)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提起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列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 (3)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尚未经生效裁判确认,直接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债权人释明,告知其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债权人拒绝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