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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2024/5/16

4月9日下午,本月读书会如期召开,本期读书会由专职律师孙航波主讲。孙律师结合其办理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相关当事人遇到并关注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案例分享,与会人员参与讨论,学习氛围浓郁。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是指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在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孙律师结合案情、裁判理由及结果进行如下讲解:

1、房屋长期空置,不可以未接受物业服务为由拒缴物业费;

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已经构成事实物业服务行为;

3、开发商与物业公司是不同的两个民事主体,业主以房屋质量问题拒交物业费不予支持;

4、主张物业费的诉讼时效自最后一期物业费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物业交付给业主前,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给业主后,物业费由业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居民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公共服务事项的,应当支付相关费用。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业主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协助物业服务人催交;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温馨提示:上述仅供参考,个案法律服务请联系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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