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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财物是否属于彩礼?该不该返还?

2024/5/16

5月14日下午,本月读书会如期召开,本期读书会由专职律师李玲玉主讲。李律师分享了以“这些财物是否属于彩礼?该不该返还?”为主题的案例研究分析。


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就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彩礼认定范围、彩礼返还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等问题予以规范。

一是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规定》明确,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是明确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相比,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直接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有其相对特定的外延范围;三是明确涉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规定》明确,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离婚纠纷中,在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四是完善彩礼返还规则,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的,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

 



相关法条:

新规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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