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货物联运运单
2010/1/16
水路货物联运运单
本运单经承托双方签章后,具有合同效力,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界限均按《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及运杂费用的有关规定办理。
货物于 月 日
集中于: 交接清单号码__________ 运单号码__________
船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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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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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运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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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达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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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接转船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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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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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换 装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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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达日期 (承运人章) |
收货人 (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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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接转船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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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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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换 装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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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 运 人 |
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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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货 人 |
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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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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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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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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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 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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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 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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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第一段 |
第二段 |
第三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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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符号 |
货名 |
件数 |
包装 |
价值 |
托运人确定 |
计费重量 |
运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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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量t |
体积 (长×宽×高) m×m×m |
重量t |
体积m3 |
装(换装)船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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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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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运到期限(约定) |
托运人 (公章) 月 日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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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事 约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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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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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日期 (起运港承运人章) |
复核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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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水水货物联运单适用于海、江、河联运货物运输,格式由交通部统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部门统一规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航运企业在不同航区分段运输,共同完成满30吨的整批货物运输,除易腐货物、生动植物、危险货物、木(竹)排、拖带浮物、散装液体货物,以及单件货物重量超过换装港和到达港起重能力的货物外,均可办理水水联运。但华南沿海港口与长江干线港口之间不办水水联运。凡能办理水水联运的港口、换装港口由交通部规定。
2.水水联运货物运单,货票一式8份,顺序如下:
第一份:货票(起运港存查联)。
第二份:货票(起运港解缴联) 起运港→第一航运企业。
第三份:货票(托运人收据联) 起运港→托运人。
第四份:货票(换装港结算联) 起运港→换装港→第一航运企业。
第五份:货票(换装港解缴联) 起运港→换装港→第二航运企业。
第六份:货票(收货人存查联) 起运港→换装港。
第七份:货票(收货人存查联) 起运港→换装港→到达港→收货人。
第八份:水水联运货物运单(提货凭证) 起运港→换装港→到达港→收货人→到达港存。
每增加一个换装港,由起运港加抄3份。
3.货行运单联用厚纸印刷,货票各联用薄纸印刷,印刷颜色应有区别:解缴联、结算联为红色,收据联为绿色,其他各联为黑色。
4.要印固定号码。
5.到达港收费,另开收据。
6.规格:长21厘米,宽30厘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