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执行申请书
2010/1/20
申请人浙江良富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大源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蒋叶良,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浙江通用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春江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俞永国,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慈溪大宇造纸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大源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徐金源,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俞永国,男, 被申请人俞观娣,女, 申请事项: 要求恢复对上述被申请人1176956.64元款项的执行。 财产线索:位于慈溪市富春街道春秋南路77幢302室及位于慈溪市富春街道江堤路15号3楼两套住房。 申请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浙江通用纸业有限公司、慈溪大宇造纸机械有限公司、俞永国、俞观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于 此致 慈溪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浙江良富纸业有限公司 二00九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