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2010/1/20
原告朱明,男, 被告马国良,男, 被告茅国芳,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5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2007年7月,被告茅国芳以被告马国良的名义向原告购买由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皖J1237皖J1001挂的汽车一辆,当时被告茅国芳与原告签定一份汽车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该辆汽车的总金额为135000元,后被告茅国芳共向原告支付了120000元,其中用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向原告支付了100000元以及现金20000元。但对剩余15000元货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分文未付。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在原告已经履行供货义务的情况下,两被告理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两被告拖欠不还的行为显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准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朱明 二00九年十月十八日
事实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