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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秉志:刑法修改的四特点与两方向

2010/2/22

 

 

赵秉志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高票通过刑法修正案(七),这是我国刑事法治建设契合时代要求,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关于刑法修改的基本特点

     纵观10余年来的历次修改,我国刑法修改大致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特点: 

     其一,在刑法修改模式上,逐步确立了以颁布修正案为主要的修法模式。相比于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修法模式,这种修法模式兼顾修法的及时性、科学性和维护刑法典的统一性,受到了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致认同。从一定意义上讲,刑法修正案模式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法修改模式的基本成熟。 

     其二,在刑法修改技术上,呈现出渐趋成熟的特征和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更注重刑法立法语言的准确性和涵括性。以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条为例,该条对偷税罪中的具体偷税手段用“欺骗、隐瞒”进行概括,同时对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作概括化表述,修改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二是更强调刑法条文内容的明确性与可操作性。在一般情况下,规定内容越是明确,对司法机关就越有指导性。从历次刑法修正案对刑法的修改来看,刑法条文内容的明确性与可操作性可以说是立法者努力追求的一个目标。 

     其三,在刑法修改内容上,立足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突出修正重点,时代特征鲜明。总体而言,自1997年刑法典颁行以来,刑法修改的章节主要集中在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修改的内容也主要集中在公共安全、公司企业管理、金融管理、职务犯罪等领域。这些修改立足于国情,是在刑事法治领域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维护与促进,是对危害、阻碍社会进步的突出的犯罪行为的法律遏制与回应,反映出了鲜明的时代特征。 

     其四,在刑法修改过程上,愈加体现对民意的尊重和吸纳,突出立法过程的公开性与民主性。刑法修改过程越来越重视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更是在网上公布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立法过程的公开、民主,不仅可以起到良好的法制宣传教育作用,有利于刑法的实施,同时也是一个倾听民众意见、吸纳民众合理诉求和凝聚社会共识的过程。

     关于刑法修改的方向展望

     我国刑法改革的宗旨,是实现刑事法治的科学化和现代化,以维护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发展和持续进步。这一宗旨决定了我国刑法的修改应着力在以下两个发展方向上作出努力。 

     其一,应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是我国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确立的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应当坚持的基本刑事政策。在刑法的修改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际上是刑法刑事政策化的重要表现。刑法的刑事政策化,是本世纪刑法发展的主要趋势之一。刑法的修改理当自觉地接受刑事政策的指导,在刑事政策的大视野中予以把握。例如,刑法修正案(七)在强化对一系列犯罪惩治的同时,也注意了对偷税罪、绑架罪等犯罪的合理从宽对待。这种注意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补对犯罪的合理从宽处遇的立法特色,是以往刑法修正案所欠缺的。这也是今后刑法修改时尤其应当倡导的。 

     其二,应着力体现现代刑法的功能。具体而言,一是在刑法的修改中有必要大力强化人权保障的功能。虽然近年来我国刑法的修改在强化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方面作出了值得称道的努力,如刑法修正案(七)增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犯罪,无疑是对广大公民基本人权的强化保护。不过应当注意的是,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不仅包括对广大公民基本人权的强化保护,而且也涵括对违法犯罪人合法权益的切实维护。二是刑法修改中应注意体现刑法功能有限即刑法谦抑的观念。治理社会治安和犯罪问题决不能一味地依赖刑法,而需要进行综合治理,并在社会基础和相关制度上减少犯罪滋生的条件。不可否认,刑法功能有限的观念在我国刑法修改中得到了一定的体现,如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中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罪”最后没有被通过,此次刑法修正案(七)也没有规定该项内容。但值得指出的是,刑法功能有限的观念在刑法修改过程中尚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刑法万能思想在社会上还有一定的市场。 

     萧山律师事务所  www.lzjlaw.com

    (作者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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