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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诈骗犯罪“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界定

2010/2/23

 

传统的刑法理论认为非法占有的故意只能产生在行为之前或者之中,如果非法占有的故意产生于占有转移之后是不能对行为人定罪的。从实际来看,我国的刑法理论对刑法本身是有突破的:非法占有的故意既可以产生于占有财物之前、之中,也可以产生于占有财物之后。如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目的就可以产生于得财之后。这种突破到底可到多大的程度,值得研究。一般认为,目前不能认定非法占用行为构成犯罪,仅能认定非法占有行为构成犯罪。二者之间存在转化的可能,即行为人在非法占用财物之后,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故意。如果前面存在骗取行为,即使实施骗取行为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到后来拒不返还的,仍可以对行为人定罪。

(萧山律师|萧山律师事务所|杭州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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